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誰來負責?
代晴子
根據(jù)《民法通則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法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guān)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因此,對于小孩子在幼兒園受傷的情況來講 ,學校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如果要幼兒園賠償?shù)脑?,家長方需要提出學校具有過錯的證據(jù)。
確定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應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是否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為判斷依據(jù)。比如,教師明知道小孩的行為會導致危險,卻未及時予以制止,那么就應對事故后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