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麻醉劑安樂死 患者必須表情安詳無知覺
庚午氏
安樂死應該是最舒服的死法了,但是在法律上卻存在著非議,認為人不應該放棄治療,更不能賦予醫(yī)生殺人的權利。而另一種贊同的說法是,在人已經注定絕癥,并且受到病痛的折磨后,有權利申請安樂死,選擇不痛苦的方式離開。
一、法律上的安樂死
法律規(guī)定安樂死有特別的準則,首先必須滿足深度睡眠,無痛無知覺;其次,安樂死必須選擇在幾秒至15秒內無知覺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樂死還必須考慮家屬的情感,如第三種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樣,非常安詳,呈睡眠狀。
大劑量注射麻醉劑使患者入眠,一定量的麻醉劑,可以起到抑制神經中樞的作用,安眠藥本來用于改善睡眠質量,在這里一般對安樂死只起到輔助作用,通常只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強力麻醉劑使人體的呼吸系統(tǒng)受到抑制,而最終由于麻醉劑而呼吸停止而死亡。
對于受到必死無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還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來延長其生命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較舒適和安逸就行。自愿安樂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據,授權醫(yī)生,按其意愿在他們臨終時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長其生命。這種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國與各地區(qū)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