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給106萬彩禮結婚不到3個月離了(法院判決返還80萬元)
晴雪氏
12月11日,最高法公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涉及彩禮糾紛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當中,一男子支付了106萬彩禮結婚不到三個月就離婚了,離婚后雙方因為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了糾紛,男子劉某起訴女方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最終法院對這起案件給出的判決是,要求女方返還80萬元彩禮。
在這起案件當中,當事人雙方雖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比較短,也沒有生育子女,更沒有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經短暫的同居過一段時間,由于籌備婚宴,拍結婚照和旅行往來等發(fā)生過部分費用,所以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方面需要具體分析,認定雙方共同生活的標準再做出具體的考量因素。
共同生活的認定標準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在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中,一般認為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之后,雙方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夫妻之間都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這種事實是包括共同居住,共同消費,共同勞動和共同教育等等,這起案件的當事人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的時間比較短,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為雙方已經共同生活。
涉及到彩禮返還糾紛中的共同生活認定標準是一個比較復雜多樣的問題,確實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判斷與分析,在不同的案件當中需要考慮到雙方婚姻的存續(xù)時間以及子女情況等等,再考慮到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時,也需要著重的判斷這些因素,這樣才能給出更合理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