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規(guī)定 靜雅 投訴/報錯 去找工作都會聽到用工單位說的試用期,那么如何定義試用期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應為轉正工資的百分之80,試用期期間申請離職的,需提前三天知會公司。 試用期 勞動合同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