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由輕到重
湉湉
古代的刑罰我們都知道是比較嚴格的,那么你知道在古代都有那些刑罰嗎?今天就讓小編為大家從輕到重整理一下吧!
簡要回答
古代刑罰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法定刑罰,笞刑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分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詳細內容
杖刑,是終于笞刑的次輕刑種,分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是比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種,分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分為三等:流二十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減刑); 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極刑,分絞、斬兩種,斬終于絞。唐律規(guī)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襲隋制,唐一改其弊,無論是刑種的排列,還是刑等的排列,都是由輕到重,更為合理和科學。
唐初統(tǒng)治者吸取隋朝滅亡的教訓,從長治久安出發(fā).實行依禮制律,即以儒家的禮教綱常作為制定法律的指導原則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這一特點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所有條文都以封建的倫理綱常為基點,將犯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以確認和維護封建皇權以及相應的貴族官僚特權;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理關系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以確認和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封建家庭制度。
(2)引用儒家經典為唐律條文作解釋.唐律繼承了西漢以來禮律融合的傳統(tǒng),在唐律的“注”和“疏議”部分,這類引用和闡述隨處可見,重而使封建的禮教綱常進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可以說,儒家主張的禮至此時已基本化為相應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