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有什么區(qū)別?
夢蕊桑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xiàn)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權利和權力的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強制性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和權力的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強制性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xiàn)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guī)范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nèi)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fā)生改變的一種關系。
權利和權力的具體區(qū)別如下: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于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
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當權利不能實現(xiàn)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chǎn)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系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zhuǎn)讓或權力則只存在于與具體相對人的關系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系。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zhuǎn)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