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嘉云桑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它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下面了解一下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chǎn)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fā)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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