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法律上也被稱為是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是民事強制進行實施的一種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在2008年我國就頒布了第一條人身安全保護令,事情發(fā)生在江蘇無錫,目的就是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并且責令在頒布保護令之后3個月的時間內都不能再次進行家庭暴力。
人身保護令的實行是有比較重要的意義的,這代表著人民法院開始依法適當適度地對家庭暴力事件進行干預,起到了預防的作用,還能夠促進一些家庭變得和諧起來。
如果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申請,申請之后需要等待法院完成審查頒布法令之后才能起效。